招标前招标方把其中一家投标人信息透露给另一家投标人怎么处理?
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三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起诉。
简述招投标过程中的失信行为及成因
招投标过程中的失信行为及成因有哪些?为了增进大家的了解,今天本文就从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评标委员会以及监管部门这四个角度来分析其中的失信行为及成因,感兴趣的一起来看看!
一、招标代理机构失信行为及成因
招标代理机构系一手托两家的中介,理应发挥纽带和桥梁作用,然而,一些代理机构越级代理、“借壳”代理、泄露信息、诱导评标、违规收费、行贿业主、受贿投标人等市场失信行为时有发生,具体表现有四方面。
一是代理机构在接受项目报名时,通过审核潜在投标人的业绩、荣誉、社保缴纳情况等排除异己,为“意中人”中标铺平道路。
二是在招标文件上暗做手脚,私设门槛,量体裁衣,制定倾向性条款,为意向投标人大开“绿灯”。
三是按业主意图,违规劝退或逼退竞争对 。
四是充当业主“代言人”,评标时暗示、诱导评委选定意向中标人;这些都与“中介中立”的原则背道而驰。
究其原因:利益的驱动导致原则和制度不堪一击,哪怕触犯刑律也“在所不惜”。
二、投标人失信行为及成因
投标人是市场竞争最重要主体之一,择优确定中标人是市场规则,也是项目之必需。在这“僧多粥少”的建设工程市场中,一些投标人并非靠诚信、实力和公平竞争来赢得项目,而是通过围标串标、资质招聘、贿赂业主、买通评委等手段谋取中标。中标后,不是考虑如何把项目质量做好,为自身发展累积信誉,而是追求眼前利益的最大化,将中标项目层层转包、违法分包。因转包、分包“链条”过长,层层利益的盘剥,就出现了拖欠农民工工资,“豆腐渣”工程等违法违规现象。
三、评委失信行为及成因
评标委员会是依法合规组建的,理应依法、公正履行职责,但一些评委“受人之托、中人之用”,在评标过程中出现了应当回避而不回避、擅离职守、违反招标规定评标、通过微信群或私下接触投标人、诱导投标人澄清和补正、故意拖延评标时间、以不在评标报告上签字相“要挟”提高报酬要求等。
究其原因:少数评委职业道德操守差,另外在制度设计上存在缺陷,评委的权利与义务不对等。
四、监管部门失信行为及成因
监管部门选派的监督人员更迭频繁,缺乏应有的行业培训,业务不熟,监督不力,还存在着行业主管部门不愿意进场监督,不严格履职等问题,从而造成招投标“要求严、监管松、违规多、问责少”的尴尬局面。
究竟何因:就是敢于负责、勇于担当的人员太少;“多栽花、少种刺,留得人情好做事”,明哲保身、但求无过心态的人越来越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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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中50种常见违规行为,请自检!(上)
工程招投标中,招标人与投标人、投标人与投标人、投标人与评审专家之间,投标人为了成功中标,不惜违法采用所谓“潜规则”,这里总结50种典型串通行为,供同业参考!
1.供应商直接或者间接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处获得其他供应商的相关情况并修改其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
2.供应商按照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的授意撤换、修改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
3.招标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编制的招标公告、资格审查文件以及招标文件等为特定投标人“量身定做”。
4.招标人招标前已经内定中标单位,组织投标人串通投标的或者指使招标代理机构为内定的中标单位提供帮助。
5.招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开启投标文件。
6.招标人在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允许投标人补充、撤换或更改投标文件、报价。
7.招标人向投标利害关系人泄露标底、资格审查委员会或评标委员会名单,泄露资格审查或评标情况等应当保密的事项。
8.招标人开标前与投标人就项目进行实质性沟通,或与投标人商定压低或抬高标价,中标后再给投标人或招标人额外补偿。
9.招标人组织或协助投标人违规投标。
10.招标人与投标人委托同一造价咨询公司提供服务。
11.多家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与采购预算均相差无几。
12.招标人或代理机构与投标人间约定给予未中标投标人一定的费用补偿。
13.评标时,招标人对评标委员会进行倾向性引导或干扰正常评标秩序。
14.招标人指使、暗示或强迫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
15.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绝与中标候选人签订合同。
16.招标人在开标前将投标情况告知其他投标人。
17.招标人将一个既定标段拆分成多个标段,然后将意向的中标人分别安排在不同的标段,同时商定由中标人支付其他投标人一定数额的补偿费用,让各方利益均沾,把招投标变成了各方瓜分利益的工具。
18.投标人与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间串通,事先内定中标单位,然后通过场外交易,获取中标。
19.在一些工程招投标中,投标人与招标人采取欺诈的方式,低于成本价中标,然后在施工中采取变更工程量、多算工程量或材料人工费等手段提高决算价格。
20.招标人授意自己中意的无资质公司与有资质的公司商议,以有资质的公司的名义投标,并给予一定报酬。中标后,由无资质公司履约。
21.采购人向协议供货商询价,但结算时,同品牌、同型号、同期该产品,其他采购单位的购买价格远远低于采购人所购买的价格。
22.最低评标价法的项目,中标人的报价比第二中标候选人高,所投产品质量也不如排名第二的公司。
23.招标人向投标利害关系人泄露投标人名称、数量等。
24.招标人发现一个投标人代表在开标记录表上签多个投标人的名字却不制止。
25.招标人发现不同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项目负责人、项目总监等有在同一单位缴纳社会保险情形而不制止,反而同意其继续参加投标。
26.招标人对由同一人或存在利益关系的几个利害关系人携带两个以上投标人的企业资料参与资格审查、领取招标资料等情形视而不见。
27.招标人在招标过程中发现投标人缴纳或退还保证金。
28.招标人在资格审查或开标时,发现不同投标人的投标资料混装等情形而不制止。
29.招标人为参与建设工程的投标人提供影响公平竞争的咨询服务或为其制作投标资料。
30.招标人对投标人报价的明显串标行为视而不见。
31.代理机构标前悄悄组织仅几家公司参加的现场勘查。
32.招标人授意审查委员会或者评标委员会对申请人或者投标人进行区别对待。
33.投标人之间协商报价、技术方案等投标文件。
34.属于同一集团、协会等的供应商协同参加采购活动。
35.投标间事先约定由某一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
36.投标人间商定部分供应商放弃采购活动或放弃成交。
37.同一人或几个利害关系人携带两个以上投标人资料参与资格审查、领取招标资料等。
38.同一项目中,不同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项目负责人等在同一单位工作。
39.投标人一年内有三次及以上报名并购买招标文件后,不递交投标文件、不参加开标。
40.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人或企业为其提供投标咨询服务。
41.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给予未中标的投标人以费用补偿。
42.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人办理投标事宜。
4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报名IP地址一致。
4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内容有明显雷同或错漏一致。
45.不同投标人投标总价相近,工程量清单中分项报价异常一致,仅少数分项的报价有差异。
46.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异常一致,或呈规律性变化。
47.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同一人编制。
48.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中项目管理人为同一人。
49.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或者资格审查文件相互混装。
50.不同投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台电脑编制。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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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用招投标信息犯法
盗用招标文件是违法的。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可以举报交易中心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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