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黑客
★★★★★黑客中国★★★★★
1. 网名:goodwell 所属组织;绿色兵团
介绍:中国最早黑客组织绿色兵团的创始人,中国黑客界泰斗级元老。入选理由:作为中国黑客界最早组织创始人,goodwell领导下绿色兵团在网络界甚至更广领域都得到认同。他与其组织揭开中国黑客历史的序幕。他个人也因此受到黑客界的爱戴。虽然现在他本人已经很少在黑客界露面,其组织也已经解散。但他对黑客界的贡献仍是巨大的。
2. 网名:lion
所属组织:中国红客联盟
介绍:中国最大的黑客组织创始人,中国黑客界领袖人物。入选理由:作为一个号称世界第五.中国第一的黑客组织掌门。lion曾领导八万红客进行多次对外黑客攻击。在对外大战中打响了lion以及红客联盟的名字,红客以成为代表着中国黑客界对外的标志。即使现在他已经退隐,组织已经解散。但他与其组织书写了中国黑客史的辉煌,在黑客界震慑力仍然很大。
3. 网名:coolfire
所属组织:飞鹰工作室
介绍:中国台湾著名黑客,中国黑客界元老人物入选理由:作为黑客界元老级人物,coolfrie所编写的许多技术文章仍在指导着众多中国黑客技术方向。作为一位台湾黑客,他对海峡两岸统一的支持,对黑客界的贡献,是有目共睹的。coolfrie以他的能力做出值得人们尊敬的黑客篇章。
4. 网名:中国鹰派
所属组织:中国鹰派联盟
介绍:中国现在最大黑客组织创始人站长,中国黑客界泰斗级领袖。入选理由:这位曾经加入绿色兵团后又创建了现在黑客界最大组织CEU的领袖。他经历了黑客界各大组织发展变迁,深刻了解黑客文化发展才创立现役规范规模的鹰派联盟。如今的鹰派联盟以成为黑客界权威组织,也使“中国鹰派”成为黑客界不可缺少的影响力人物。
5. 网名:陈三少
所属组织:第八军团
介绍:中国技术实力最强的黑客教学网站长,中国黑客界泰斗级领袖。入选理由:三少领导下的第八军团成为教学网中技术实力最强的组织,他与老邪(叶帅的师傅)的黄金搭档摆脱了黑客教学平庸的局面,成为众多各段级黑客的集中地。这与三少的领导不无相关,三少以他低调的风格影响着新一代黑客走向。
6. 网名:教主
所属组织:华夏黑客同盟
介绍:中国黑客第一门户教学网站站长,中国黑客界领袖人物。入选理由:华夏同盟作为中国黑客第一教学门户,影响着黑客界的未来发展,他作为站长在其中有着巨大作用。同时教主所开发的众多黑客程序一直是受黑客们欢迎的必备工具。他以平凡的事情影响着黑客界的未来。
7. 网名:孤独剑客
所属组织:黑客基地
介绍:剑客联盟站长,中国黑客界新一代黑客泰斗人物。入选理由:曾经作为剑客联盟站长风云一时,现加入黑客基地,他的名字已经在黑客界家喻户晓。他正演绎属于他自己的黑客生涯,同时他用自身的技术实力征服着每个向往黑客的人,作为并不新的新一代黑客,未来黑客界还得靠他们。
8. 网名:冰叶
所属组织;中国蓝客联盟
介绍:中国网络界黑马组织的蓝客联盟组织部长,中国黑客界第一管理大师。入选理由:作为曾经刹驰风云的黑客组织蓝客联盟组织部长,他以其天才的组织管理策划能力为蓝客联盟发展做出巨大贡献,但由于内部原有的分裂和其它困境原因,一直得不到好的发展。他所创作论文对黑客组织发展有着指导性影响,为黑客界作出了贡献。希望在以后他能继续作为。
9. 网名:中华特攻 (King'Xer)
所属组织:中国网络安全部队、雷霆反计算机病毒小组
介绍:中国网络安全部队站长,雷霆反计算机病毒小组站长,中国黑客界新一代黑客泰斗人物。入选理由:此人对软件程式编译及程式破解方面有较高的技术,对防火墙及反病毒技术有着深入的研究,曾写过不少技术论文《防火墙突破最新方案》、《雷霆教你反病毒》等一些有重要意义的文章就是出自此人之手,开发过不少黑客工具,其中 “WINDOWS 2000 安全过滤系统”也是出自此人之手,为黑客界作出了贡献。
10. 网名:冰雪封情
所属组织:邪恶八进制
介绍:中国现役风云组织邪恶八进制站长,中国黑客界后起领袖人物。入选理由:现在如日中天的邪恶八进制在冰雪封情的正带领走向另一个新的高峰,在进入黑客界并不很久的情况下冰血封情以极快的速度发展自己和所在组织,并影响着其他黑客向着更高顶峰攀登,期待着他能更多的为黑客文化作出更多贡献。
★★★★★顶级黑客★★★★★
1、凯文·米特尼克(Kevin Mitnick)
从某种意义上讲,米特尼克也许已经成为黑客的同义词。美国司法部曾经将米特尼克称为“美国历史上被通缉的头号计算机罪犯”,他的所作所为已经被记录在两部好莱坞电影中,分别是《Takedown》和《Freedom Downtime》。
米特尼克“事业”的起点是破解洛杉矶公交车打卡系统,他因此得以免费乘车。在此之后,他也同苹果联合创始人史蒂夫·沃兹尼亚克(Steve Wozniak)一样,试图盗打电话。米特尼克首次被宣判有罪是因为非法侵入Digital Equipment公司的计算机网络,并窃取软件。
之后的两年半时间里,米特尼克展开了疯狂的黑客行动。他开始侵入计算机,破坏电话网络,窃取公司商业秘密,并最终闯入了美国国防部预警系统。最终,他因为入侵计算机专家、黑客Tsutomu Shimomura的家用计算机而落网。在长达5年零8个月的单独监禁之后,米特尼克现在的身份是一位计算机安全作家、顾问和演讲者.
2、阿德里安·拉莫(Adrian Lamo)
拉莫专门找大公司或组织下手,例如入侵微软和《纽约时报》的内部网络。他经常利用咖啡店、金考复印店或图书馆的网络来从事黑客行为,因此他获得了一个“不回家的黑客”的绰号。拉莫经常能发现安全漏洞,并对其加以利用。通常情况下,他会通知企业有关漏洞的信息。
在拉姆的受害者名单上包括雅虎、花旗银行、美洲银行和Cingular等知名公司。白帽黑客这样做并不违法,因为他们受雇于公司。但是,拉莫却从事着非法行为。由于侵入《纽约时报》内部网络,拉莫成为顶尖数码罪犯之一。也正是因为这一罪行,他被处以6.5万美元罚款,以及六个月家庭禁闭和两年缓刑。拉莫现在是一位著名公共发言人,同时还是一名获奖记者。
3、乔纳森·詹姆斯(Jonathan James)
在16岁时,詹姆斯成为了第一名因为黑客行为而被送入监狱的未成年人,并因此恶名远播。他此后承认自己当初只是为了好玩和寻求挑战。
詹姆斯曾经入侵过很多著名组织,包括美国国防部下设的国防威胁降低局。通过此次黑客行动,他可以捕获用户名和密码,并浏览高度机密的电子邮件。詹姆斯还曾入侵过美国宇航局的计算机,并窃走价值170万美元的软件。据美国司法部长称,他所窃取的软件主要用于维护国际空间站的物理环境,包括对湿度和温度的控制。
当詹姆斯的入侵行为被发现后,美国宇航局被迫关闭了整个计算机系统,并因此花费了纳税人的4.1万美元。目前,詹姆斯正计划成立一家计算机安全公司。
4、罗伯特·塔潘-莫里斯(Robert Tappan Morris)
莫里斯的父亲是前美国国家安全局的一名科学家,名叫罗伯特·莫里斯(Robert Morris)。他是莫里斯蠕虫的制造者,这是首个通过互联网传播的蠕虫。正因为如此,他成为了首位依据1986年《计算机欺诈和滥用法》被起诉的人。
莫里斯在康奈尔大学就读期间制作了蠕虫,当时的目的仅仅是探究互联网有多大。然而,莫里斯蠕虫以无法控制的方式自我复制,造成很多计算机死机。据专家称,约有6000台计算机遭到破坏。他最后被判处3年缓刑、400小时社区服务和1.05万美元罚款。
莫里斯目前是麻省理工大学计算机科学和人工智能实验室的一名终身教授,主攻方向是计算机网络架构。
5、凯文·鲍尔森(Kevin Poulsen)
鲍尔森经常被称为“黑暗但丁”,他因非法入侵洛杉矶KIIS-FM电话线路而全美闻名,同时也因此获得了一辆保时捷汽车。就连美国联邦调查局(FBI)也开始追查鲍尔森,因为他闯入了FBI数据库和联邦计算机,目的是获取敏感的窃听信息。
鲍尔森的专长是入侵电话线路,他经常占据一个基站的全部电话线路。鲍尔森还经常重新激活黄页上的电话号码,并提供给自己的伙伴用于出售。他最终在一家超市被捕,并被处以五年监禁。
在监狱服刑期间,鲍尔森担任了《连线》杂志的记者,并升任高级编辑。在他最著名的一篇文章中,主要讲述了他如何通过Myspace个人资料找到744名性犯罪者。
什么是黑客?
黑客的身影已经存在了一个多世纪。最早的黑客可以追溯到19世纪70年代的几个青少年,他们用破坏新注册的电话系统的行为挑战权威。下面就让我们来看一看最近35年来黑客们的忙碌身影。
本世纪60年代初
装备有巨型计算机的大学校园,比如MIT的人工智能实验室,开始成为黑客们施展拳脚的舞台。最开始,黑客(hacker)这个词只是指那些可以随心所欲编写计算机程序实现自己意图的计算机高手,没有任何贬义。
70年代初
John Draper发现通过在孩子们用的一种饼干盒里发出哨声,可以制造出精确的音频输入话筒让电话系统开启线路,从而可以借此进行免费的长途通话。Draper后来赢得了"嘎扎上尉"的绰号。整个70年代,Draper因盗用电话线路而多次被捕。
雅皮士社会运动发起了YIPL/TAP杂志(青年国际阵营联盟/技术协助计划)来帮助电话黑客(称为"phreaks",即电话线路盗用者)进行免费的长途通话。
加利福尼亚Homebrew电脑俱乐部的两名成员开始制做"蓝盒子",并用这种装置侵入电话系统。这两名成员一个绰号"伯克利蓝"(即Steve Jobs),另一个绰号"橡树皮"(即Steve Wozniak),他们后来创建了苹果电脑。
80年代初
作家William Gibson在一部名叫巫师(Neuromancer)的科幻小说中创造了"电脑空间"一词。
美国联邦调查局开始逮捕犯罪的黑客。在最初的几起黑客罪案中,名为Milwaukee-based 414s的黑客小组(用当地的分区代码取名)颇引人注目,其成员被指控参与了60起计算机侵入案,被侵对象包括纪念Sloan-Kettering癌症中心甚至洛斯阿莫斯国家实验室。
新颁布的综合犯罪控制法案,赋予联邦经济情报局以法律权限打击信用卡和电脑欺诈犯罪。
两个黑客团体相继成立,他们是美国的"末日军团"和德国的"混沌电脑俱乐部"。"黑客季刊"创刊,用于电话黑客和电脑黑客交流秘密信息。
80年代末
新颁布电脑欺骗和滥用法案,赋予联邦政府更多的权利。美国国防部为此成立了计算机紧急应对小组,设在匹兹堡的卡耐基-梅隆大学,它的任务是调查日益增长的计算机网络犯罪。
25岁,经验丰富的黑客Kevin Mitnick秘密监控负责MCI和数字设备安全的政府官员的往来电子邮件。Kevin Mitnick因破坏计算机和盗取软件被判入狱一年。
芝加哥第一国家银行成为一桩7000万美元的电脑抢劫案的受害者。
一个绰号"Fry Guy"的印第安那州的黑客因侵入麦当劳系统,被警方强行搜捕。在亚特兰大,警方同样搜捕了"末日军团"的三名黑客成员,其绰号分别为"Prophet","Leftist"和"Urvile"。
90年代早期
由于ATT的长途服务系统在马丁路德金纪念日崩溃,美国开始实施全面打击黑客的行动。联邦政府逮捕了圣路易斯的"Knight Lightning"。在纽约抓获了"欺骗大师"的三剑客"Phiber Optik","Acid Phreak"和"Scorpion"。独立黑客"Eric Bloodaxe"则在德克萨斯被捕。
由联邦经济情报局和亚里桑那打击有组织犯罪单位的成员成立了一个取名Operation Sundevil的特殊小组在包括迈阿密在内的12个主要城市进行了大搜捕,这个持续17周的亚里桑那大调查,最后以捕获黑客Kevin Lee Poulsen,绰号"黑色但丁"宣告终结。"黑色但丁"被指控偷取了军事文件。
黑客成功侵入格里菲思空军基地,然后又袭击了美国航空航天管理局(NASA)以及韩国原子研究所的计算机。伦敦警察厅抓获一个化名"数据流"的16岁英格兰少年,该少年被捕时像一个婴儿一样蜷曲着身体。 德州AM的一名教授不断收到一个从校园外登录到其计算机的黑客发出的死亡威胁,该教授被迫用其互联网址发送了2万多封种族主义内容的电子邮件。
Kevin Mitnick再次被抓获,这一次是在纽约的Raleigh,他被圣迭哥超级计算中心的Tsutomu Shimomura追踪并截获。公众媒体大量报道此事。
90年代末
美国联邦网站大量被黑,包括美国司法部,美国空军,中央情报局和美国航空航天管理局等。
美国审计总局的报告表明仅仅1995年美国国防部就遭到黑客侵袭达25万次之多。
一个加拿大的黑客组织"男孩时代",因对其成员受错误指控非常愤怒,而侵入了加拿大广播公司的网站并留下一条信息称"媒体是骗子"。该组织的黑客被媒体指控对加拿大的某个家庭进行电子追踪,但稍后的调查表明该家庭15岁的儿子才是进行电子追踪的真正元凶。
黑客们成功穿透了微软的NT操作系统的安全屏障,并大肆描述其缺陷。
流行的电子搜索引擎Yahoo!被黑客袭击,黑客声称如果Kevin Mitnick不被释放,一个"逻辑炸弹"将于1997年圣诞节,在所有Yahoo!用户的电脑中爆发。而Yahoo!的发言人Diane Hunt则声称Yahoo!没有病毒。
1998年
反黑客的广告开始在电视频道Super Bowl XXXII上播出,这是互联网协会的一则30秒的广告,花费130万美元。广告的内容是两个俄罗斯导弹发射基地的工作人员担心黑客通过计算机发出发射导弹的指令,他们认为黑客可能以任何方式决定这个世界的毁灭。 一月,联邦劳动统计局连续几天被成千上万条虚假请求信息所淹没,这种黑客攻击方式名为"spamming"。
黑客们侵入美国儿童基金会网站,并威胁如不释放Kevin Mitnick将会有大屠杀。
黑客声称已经侵入五角大楼局域网,并窃取了一个军事卫星系统软件。黑客们威胁将把软件卖给恐怖分子。
美国司法部宣布国家基础设施保护中心的使命是保护国家通讯,科技和交通系统免遭黑客侵犯。
黑客组织L0pht在美国国会听证会上警告说,它可以在30分钟内关闭全国范围内的所有进出互联网的通道。该组织敦促更强有力的网络安全检查。
黑客历史面面观
20世纪70年代早期
最初,"黑客"(HACKER)是一个褒义词,指的是那些尽力挖掘计算机程序的最大潜力的电脑精英。
1983年
美国联邦调查局首次逮捕6名少年黑客(因其所住地区电话区号为-414-,又被称作"414"黑客)。6名少年侵入60多台电脑,其中包括斯洛恩-凯特林癌症纪念中心和诺斯阿拉莫国家实验室。
1984年
艾里克-克力在美国在美国创办黑客杂志《2600:黑客季刊》,成为黑客交换信息的重要场所。
1985年
地下记者"塔兰王"和"闪电骑士"创办电子杂志《弗里克》-Phrack,专门介绍攻击计算机的知识。
1987年
17岁的高中学生赫尔伯特-齐恩(又称"影子鹰")承认侵入美国电话电报局新泽西州电脑网络。齐恩是美国被判有罪的第一位黑客。
1988年
美国康奈尔大学学生罗伯特-莫里斯(22岁)向互连网上传了一只"蠕虫"。这个程序为攻击UNIX系统而设计,侵入其他电脑并自我繁衍,占用大量系统资源,使当时近1/10互连网陷入瘫痪。
1989年
美国加利福尼亚大学系统管理员克利弗-斯托尔发现了5名西德电脑间谍入侵美国政府和大学网络。5名西德人最终因间谍罪被逮捕起诉。
1990年
美国一个黑客组织--"末日军团"中四名成员因盗窃南方贝尔公司911紧急电话网络的技术秘密而被逮捕。同年,美国联邦特工处发动"阳光罪恶行动"对黑客进行严打。
1994年
美国宇宙航天局的电脑网络受到两名黑客的攻击。
1995年
俄罗斯黑客列文(30岁)在英国被捕。他被控用笔记本电脑从纽约花期银行非法转移至少371万美圆到世界各地由他和他的同伙控制的帐户。
1996年
一位代号Johnny的黑客向全球大约40位政治家、企业领导人和其他个人发送邮件炸弹,一个周末便制造了高达2万条邮件垃圾。--当然在现在这不算什么啦!!!
1998年
美国国防部宣布黑客向五角大楼网站发动了"有史以来最大规模、最系统性的攻击行动",打入了许多政府非保密性的敏感电脑网络,查询并修改了工资报表和人员数据。
1999年5月-6月
美国参议院、白宫和美国陆军网络以及数十个政府网站都被黑客攻陷。黑客在美国新闻署网站留下的信息最引人注目"水晶,我爱你。"署名为:Zyklon。
1999年11月
挪威黑客组织"反编译工程大师"破解了DVD版权保护的解码密钥并公布在互连网上,引起震惊!
2000年2月
在三天的时间里,黑客组织使全球顶级互连网站--雅虎、亚马逊、电子港湾、CNN等陷入瘫痪。黑客使用了一种叫作"拒绝服务式"攻击手段,即用大量无用信息阻塞网站的服务器,使其不能提供正常服务。
2000年6月
黑客对YAHOO进行了攻击,盗走了用户的密码并查看了一些用户的资料。这次黑客进攻的方法是:把一个木马程序用邮件的形式传给YAHOO的一名职员,而这个职员不小心运行了程序,最终导致了一场灾难。
哪些黑客行为属于犯罪和非犯罪
黑客的违法犯罪行为改变了传统的犯罪模式 ,其行为类型涉及计算机网络系统 ,删除、修改、增加计算机数据、拒绝服务攻击、传播计算机病毒等方面。:(一 )侵入计算机网络系统这是指黑客在未经授权(或超越授权范围) 的情况下, 故意进入任何计算机系统(二) 删除、修改、增加计算机数据所谓数据是指计算机处理的信息, 它包括已经数值化的信息, 也包括文、图、声、像等非数值化的信息(三) 拒绝服务攻击这是一种破坏性的攻击, 即一个用户在很短的时间内得到大量的电子邮件, 使用户无法完成正常的工作
(四) 盗用网上服务盗用网上服务是指以无偿使用为目的, 不经电信部门许可私自入网或者以秘密手段使用合法用户网络帐户的行为网络服务。(五) 利用计算机网络进行财产犯罪“哪儿有获利的机会, 哪里就一定有试图在非法获利的罪犯。
(六) 传播计算机病毒
黑客行为构成违法犯罪吗
要看具体的情形,无法一概而论。“黑客”行为本身,不一定都是违法犯罪行为,培训“黑客”的行为不是传授犯罪方法的行为,其行为不构成犯罪。
如果先提供工具(恶意程序),后教授使用工具,并通过该工具的推广和使用赚取费用的行为,应构成提供非法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
一、“黑客”
原本仅指热衷研究、撰写计算机程序的专门人才,“黑客”的出现推动了计算机和网络的发展与完善。
二、“黑客工具”
一般是指黑客故意安装到计算机中,用来盗窃信息、引起系统故障和完全控制电脑的各种恶意程序、工具的总称。
三、“制作销售黑客工具”与“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两者的不同点
主要体现在前者落脚点在于制作销售的“黑客工具”是为了“侵入”计算机系统或“非法控制”计算机系统。“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的显著特征是其故意制作、传播的计算机病毒的“破坏性”。
美国罪行法定原则
三、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内容罪刑法定原则的具体内容分为“形式的侧面”与“实质的侧面”。(一)形式的侧面法律主义、禁止事后法、禁止类推解释、禁止不定(期)刑,是传统的罪刑法定原则的内容,被称为“形式的侧面”。形式的侧面源于三权分立与心理强制说两个思想渊源,这两个思想渊源基本上主张议会至上。虽然“在一个自由的国家里,每个人都被认为具有自由的精神,都应该由自己来统治自己,所以立法权应该由人民集体享有。然而这在大国是不可能的,在小国也有许多不便,因此人民必须通过他们的代表来做一切他们自己所不能做的事情。”[11]也正因为如此,议会主权、议会至上得以推崇。于是,人们信任立法权,只是不信任司法权与行政权;又由于三权分立以及罪刑由司法权管辖,故罪刑法定原则起先所提出的原则均为形式的侧面,旨在限制司法权。即只要法院严格执行议会制定的法律,人们的自由就有了保障。这正是形式法治的观点。形式侧面并未过时,相反仍显重要;而罪刑法定原则的思想渊源不再具有现实意义,故现在支撑形式侧面的思想基础主要是尊重人权主义:要使国民对自己的行为具有预测可能性,必须有事先明文规定的法律,而且不得对法律作类推解释。1.法律主义罪刑法定主义所要求的法律主义,是指规定犯罪与刑罚的法律必须是成文的法律;法官只能根据成文法律定罪量刑。其具体要求是:规定犯罪与刑罚的法律只能是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故行政规章不能制定刑法;规定犯罪与刑罚的法律必须由本国通用的文字表述;习惯法不得作为刑法的渊源;判例也不得作为刑法的渊源。这几点密切联系,虽易于理解,也存在疑问。2.禁止事后法(禁止溯及既往)禁止事后法原则源于法律的本质。法律一方面具有安定的机能,另一方面又具有推动或塑造的机能。即法律在保障社会生活的延续,保障人民的权利和正当期盼的同时,能够使所建立的秩序与社会演变相适应,甚至在特定意义上来促进这种演变。法律首先是一种裁判规范,但人民透过裁判规范,可以认识其行为规范的一面。国民相信法律规范的真实性,并将其生活计划置于刑法中,实施法律所允许实施的行为,不实施法律所禁止实施的行为;于是,法律规范起到了指引、促进或者决定人们行为的作用。显然,法律规范不可能在其付诸生效之前指引、指示人们的行为。如果法律规范溯及既往,人们对法律规范的正当期盼的失落,会导致对法律规范失去信心,进而摧毁法的社会机能。禁止事后法是保障国民自由的要求。因为国民总是根据现行有效的法律计划和实施自己的行为;在这种情况下,国民之所以是自由的,是因为现行有效的法律可以预见,人们完全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由行事。国民决不可能预见到立法机关在其行为后会制定何种法律,故不可能根据行为后的法律安排现在的行为。如果现在的合法行为,会被将来的法律宣告为非法,进而给予制裁,国民就没有丝毫自由可言。正因为禁止事后法是为了保障国民自由,所以,禁止事后法只是禁止不利于被告人的溯及既往,如果新法有利于被告人,则可以溯及既往适用新法。更有甚者,在新法处罚较轻或者不处罚的情况下,对原来根据旧法所作的判决也必须改判为较轻的刑罚或者宣告无罪。[23]这是为了使刑罚的处罚范围降低到最低限度,从而扩大国民的自由。禁止溯及既往既是司法原则,也是立法原则。因为刑法适用上的溯及既往与刑事立法上的溯及既往都会损害国民的预测可能性、侵犯国民自由;即使一般来说,新法优于旧法,但是,在修改旧法、制定新法之前,旧法也是适应当时社会的法律,不可认为新法能适应以往时代的需要。根据预测可能性的原理,下列做法违反禁止事后法的原则:(1)对行为时并未禁止的行为科处刑罚;(2)对行为时虽有法律禁止但并未以刑罚禁止(未规定法定刑)的行为科处刑罚;(3)事后减少犯罪构成要件而增加犯罪可能性;(4)事后提高法定刑;(5)改变刑事证据规则,事后允许以较少或较简单的证据作为定罪根据。3.禁止类推解释多数学者认为,禁止类推解释是罪刑法定原则的一个内容。类推解释是指,需要判断的具体事实与法律规定的构成要件基本相似时,将后者的法律效果适用于前者,,形式侧面的禁止类推解释,是禁止一切类推解释。因为类推解释导致刑法的规定适用刁:相似的情况,“相似就是客观事物存在的同与变异矛盾的统一”[24],两种现象之间只要存在相同之处,人们就可以说它们具有相似性。这样一来,任何行为都可能与刑法规定的行为相似,都有被科处刑罚的危险。禁止类推解释既可以由民主主义解释,也可以由预测可能性解释。立法机关通过文字表述其立法意图,因此,在解释刑法时,只能在立法文字可能具有的含义内进行解释;同时,由于刑法本身有自己的体系,故在确定文字含义时,应当在维持刑法整体含义的前提下进行解释。如果可以类推解释,则意味着成文刑法丧失了意义。刑法通过其文字形成规范从而指引、指示人们的行为;或者说,国民通过刑法用语了解刑法禁止什么行为。在了解的过程中,国民当然会想到用语可能具有的含义;因此,在用语可能具有的含义内做出解释,就不会损害其预测可能性;如果将国民根据刑法用语所预想不到的事项解释为刑法用语所包含的事项,就超出了国民的预测可能性,从而导致国民实施原本不认为是犯罪的行为却受到了刑罚处罚。所以,类推解释的结论,必然导致国民不能预测自己的行为性质后果,要么造成行为的萎缩,要么造成国民在不能预见的情况下受刑罚处罚。禁止类推解释原本只是从形式侧面提出的要求,意在禁止对刑法做出任何类推解释,,但是,如果同时从形式法治与实质法治出发,对类推解释应当作两个方面的补充与发展。其一,不仅应禁止类推解释,而且应禁止一切违反民主主义、违反预测可能性的不合理解释。因为,一方面,在许多情况下,即使是限制解释也可能违反罪刑法定原则的思想基础。另一方面,即使不是类推解释,而只是扩大解释,但如果超出了国民的预测可能性,也会违反罪刑法定原则;甚至在应当作限制解释而不作限制解释的情况下,也会损害国民的预测可能性。解释方法无穷无尽,但可以肯定的是,类推解释从方法上来说,就是应当禁止的,而其他解释方法只有从解释理由与结论上才能判断出是否违反罪刑法定原则。其二,类推解释的要求经历了由禁止一切类推解释到只是禁止不利于被告人的类推解释的过程。之所以允许有利于被告人的类推,是因为刑法中存在一些有利于被告人的规定;而这些规定因为文字表述以及立法疏漏的缘故,按照其文字含义适用时会造成不公平现象。所以,允许有利于被告人的类推解释,正是为了克服形式侧面的缺陷,实现刑法的正义。一般认为,罪刑法定原则并不禁止扩大解释,但如何厘定扩大解释与类推解释的界限,则是一个难题。从形式上说,扩大解释所得出的结论,没有超出刑法用语可能具有的含义,即在刑法文义的“射程”之内进行解释;而类推解释所得出的结论,超出了用语可能具有的含义,即在刑法文义的“射程”之外进行解释。“可能具有的含义”,是指依一般语言用法,或者立法者标准的语言用法,该用语还能够指称的意义。[25],从着重点上说,扩大解释着眼于刑法规范本身,仍然是对规范的逻辑解释;类推解释着眼于刑法规范之外的事实,是对事实的比较。从论理方法上说,扩大解释是扩张性地划定刑法的某个概念,使应受处罚的行为包含在该概念中;类推解释则是认识到某行为不是刑法处罚的对象,而以该行为与刑法规定的相似行为具有同等的恶害性为由,将其作为处罚对象。从实质上而言,扩大解释的结论在公民预测可能性之内;类推解释则超出了公民预测可能性的范围。尽管如此,类推解释与扩大解释的界限仍然是不确定的。同一种解释,有人觉得是类推解释,有人则认为是扩大解释。例如,将刑法第259条的“同居”概念,解释为包括长期通奸或导致严重后果的通奸,既可能被人们认定为类推解释,也可能被人们认定为扩大解释。即使一些习以为常的解释,仔细思索后也会发现问题。例如,旧中国与国外刑法都将非法侵入住宅罪的构成要件规定为,“无故侵入他人住宅或者经要求退出但仍不退出”。我国的新旧刑法均只有“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表述,但刑法理论千篇一律地将本罪定义为“未经允许非法进入他人住宅或者经要求退出无故拒不退出的行为”,人们却习以为常而没有异议。然而,“侵入”一词究竟能否包含“不退出”的行为,或者说,上述定义是否类推解释,还是存在疑问的。不难发现,这里存在解释者的前理解、一般人的接受程度等问题。尽管类推解释与扩大解释的区别还存在难题,但不能因此否认二者的界限,也不能因此否定扩大解释本身。4.禁止绝对不定(期)刑法定刑必须有特定的刑种与刑度。如果刑法对某种行为没有规定刑罚,那么,根据“没有法定的刑罚就没有犯罪”(Nullum crimen sine poena legali.)的原则,该行为便不是犯罪。[26]同样,如果刑法只是规定对某种行为追究刑事责任,但没有规定特定的刑种与刑度,司法机关因为没有适用刑罚的标准,事实上也不可能追究刑事责任。所以,不同时代的刑法通常都对犯罪规定了特定的刑种与刑度。所不同的是,在一段时间内,西方一些国家的刑法(如1791年的《法国刑法典》)规定了绝对确定的法定刑,使法官没有裁量的余地。从表面上看,刑法规定绝对确定的法定刑,有利于保障人权。但事实上,任何一种具体的犯罪都可能具有不同的情节、不同的危害程度以及不同的人身危险性,而绝对确定的法定刑只能以该种犯罪的平均程度的危害性为根据予以确定,故反而侵害那些情节轻微、人身危险性较轻的部分犯罪人的自由。所以,现代各国的刑法都规定了相对确定的法定刑。由于刑法规定了相对确定的法定刑,法官不仅应当以相对确定刑为依据裁量刑罚,而且必须做出具体的裁量,即必须宣告具体的刑罚,而不能宣告不定期刑。相对确定的法定刑,一方面限制了法官自由裁量的权力,另一方面也有利于实现罪刑的均衡,因而符合法治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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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客罪具体指什么?
在我国刑法中,并没有单一犯罪行为称之为黑客罪,但是黑客实施的行为根据具体情形可能构成其他范围,应依据具体情形而定。
《刑法》(2015)规定了有关黑客的罪名:
第二百八十五条 【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前款规定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采用其他技术手段,获取该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或者对该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或者明知他人实施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违法犯罪行为而为其提供程序、工具,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八十六条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网络服务渎职罪】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后果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八十六条之一 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致使违法信息大量传播的;
(二)致使用户信息泄露,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致使刑事案件证据灭失,情节严重的;
(四)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八十七条 【利用计算机实施犯罪的提示性规定】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 利用信息网络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的;
(二)发布有关制作或者销售毒品、枪支、淫秽物品等违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违法犯罪信息的;
(三)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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