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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银行贷款合同信息泄露怎么办

不管是不是法律途径,处理的时候都会考虑如下几个因素: 1、造成的后果:比如直接损失还是 预估损失,或者是机会成本损失等等,可以做一个市价预估 2、泄露的信息性质归属:比如这种信息是不是可以通过其他渠道获得啊,是不是有版权性啊 3、泄露的方式: 个人的有意还是无意,公司管理的流程漏洞啊 等等 以上可以核定某个人在信息泄露这个事情上的职责大小。 假设是某个人泄露的,他的领导也负有一定责任。 处理方式多种多样,根据以上3点的不同,主流方式如下: 1、经济上的处罚:赔钱或减少薪水支付或增加劳动时间或减少分红 2、职位上的处罚:降职,调岗,延长 试用期 (另外:根据目前碰到的很多所谓泄密的事情,大部分其实是由于公司自身管理不善,没有完善制度和流程,完全是人为原因造成,最后员工顶罪,这也是通常的所谓泄密本因。因为很多公司并没有事先规定哪些是秘密,哪些泄露了如何事先预防,预先计算罚款或法律途径)

买房前买房中买房后买房全程防"坑"指南

买房前的虚假宣传、买房中的合同猫腻、买房后的货不对板??作为生活中较大宗的消费行为,买房吃亏,关乎的不仅是居住品质的折损,更有家庭财富的缩水。房子本身的特质决定了其很难实现销售说辞与实物完全一致,而这其中的不确定和不可控就给了某些开发商和中介制造猫腻的空间。虽然经过20年的发展,一些买房陷阱因市场的成熟而被破解,但在房屋的整个交易过程中,购房人仍处在弱势地位,需要慎之又慎,避免入“坑”。本期《广厦时代》采访了多位购房人及业内人士,为您细数买房过程中的那些“坑”。

买房前的“坑”

虚假广告陷阱多

在房地产业兴起的20年时间里,早期的广告作为开发商产品推介的主要渠道之一,起到了很重要的作用。从潘石屹的SOHO现代城将账面上趴着的最后几百万全部用于投放广告而起死回生(真正原因是住房货币化的政策确立),到2000年左右号称地基未挖靠广告就能卖完房的时代。

那时的开发商销售部门做过统计,买房人来看房,主要获取信息的渠道排名依次为:一、路过项目(看到路牌);二、擎天柱广告牌;三、报纸广告;四、老客户介绍??当时互联网还方兴未艾,买房人大多数是初次置业,还没有“不信广告信疗效”的意识。因此,鱼龙混杂的广告成了开发商被投诉的主要“罪状”之一。

媒体记者曾“有幸”追踪采访过这样一则广告:买某某别墅,享受开发商提供的24小时热水??这则现在看来简直是开玩笑的广告词(现在别说别墅,就是最普通的保障房也有24小时热水),放在当时简直是做梦一般。但不久后收到投诉,这个当时在亚北别墅区小有名气的项目所谓的24小时热水,竟然是开发商每家每户发的一根快速热水棒!

如果说热水棒无厘头的故事并未给买房人带来什么实际损失,那么有的广告则严重地影响到了买房人的购房行为。当时出现了大量虚假广告,比如效果图里绿地、会所、幼儿园,到了交房的时候都成了密密麻麻的房子,买房人追究起来,往往得到的答复是只是广告,而负责接待客户的销售员已经辞职了,开发商并不担责任??

随着房地产商场化的不断深入及买房人不断增强的法律意识,明目张胆的虚假广告已经淡出江湖,但一些“新鲜出炉”的虚假广告让买房人防不胜防。比如不标出规划中的市政路,而是以绿地作为效果图,等入住的时候跟业主说有关部门的决定,开发商也提前不知情;再比如,号称国际大师设计的楼盘,很多都是“贴标”之作(大师画草图,其他人实际操作),最知名的案例就是意大利一位世界知名大师根本没来过中国,但所谓他的作品,在中国已经有了两个??

眼见不一定为实

相信在近几年买房的朋友一定很纳闷儿:为什么自己去买房的时候总看到“人山人海”,销售员肯定地说房子已经卖完了,让买房人等消息。但过了一段时间,销售员会主动打电话说有人腾退房子出来,买房人还是有机会买到。

作为开发商常用的一种套路,“饥饿营销”是屡试不爽的手段。开发商经常通过一些活动、促销,吸引大量人流参观售楼处,看房的人当中,有从各个渠道请来的真正买房人,还有相当一部分是所谓的“托儿”。这些“托儿”有的是开发商内部员工及家属冒充的,有的甚至是开发商直接花钱雇的。据知情人透露,一个“托儿”的价格在几年前也就每天50元,而近一两年已经上涨到每天200元。

而所谓的“日光盘”有很多也是“运作”出来的。开发商往往先采取“内部认购”等方式锁定一批潜在的买房人,同时造成一房难求的假象,吸引大量买房人关注,然后根据买房人的基数,确定开多少套房可以“日光”,甚至可以提高价格。

举个例子,一个楼盘通过低价策略锁定了2000组买房人,那么开发商推出200至400套房是可以消化掉的,如果200套房有4000组排队,那么不好意思,价格必定水涨船高,而且保证“日光”,一切都是套路,所以眼见不一定为实。

较好的办法就是不被眼前看到的吓住,看看所谓的“日光盘”网签了多少套,建委网站都有公示,做不了假,一看便知。专家提示,当下的是市场很难再现日光盘,买房人多留个心眼儿。

随意虚构赠送面积

“50平方米单身公寓变身85平方米小复式”“买一送一”“两居变三居”??赠送面积成为眼下很多开发商诱人的宣传点。但买房人千万注意,送是送了,但未必你享受得了。

在国内发生过这样的案例:开发商开发的楼盘赠送超大入户花园,5.7米层高。买房人被要求合同中附加一份委托书,让买房人委托另一家公司填平赠送的天井面积。直到入住时买房人才发现,开发商承诺的赠送面积就是从一楼通到19楼的天井,而且天井实质上是开发商为了减少支出土地出让金,隐瞒了有关部门,“偷来”的面积。

因此,专家建议,买房人一定要仔细审阅委托书的内容是否合法合规,否则赠送的面积很可能是违章搭建,存在被拆除或者其他不利法律后果的隐患。

在北京也发生过类似的现象,一个豪宅项目样板间里,客厅显得非常大,尤其是阳台部分,但是同行马上看出该开发商在面积上做了手脚,把客厅面积延伸出去不少,但在报规时一定是按照原来面积上报的,否则根本过不了关,所以同行断言:在交房时,买房人一定会发现面积不像样板间表现的那么大,未来开发商违约隐患非常大。

为买房办假证当心赔了夫人又折兵

因根据北京“限购”政策,持《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的非京籍人士视同北京市户籍,买首套住房不受连续五年社保和纳税证明限制;同时,可以购买第二套住房。这一规定让很多不具备买房资格的人看到了一线希望。于是乎,各种“帮助办理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离婚证”的地下交易有了温床,尤其是北京市工作居住证,去年在黑市上的价格是12万元,今年的价格据说已经涨到了20万元。

但“遗憾”的是,统统都是假的据记者投诉:限购刚开始第二年,就有开发商的销售员为他办理了“北京市工作居住证”,他也买到了房并且已经入住好几年,但最近在办房产证时,登记部门说居住证是假的。他在跟开发商交涉时,开发商的答复是该员工已经辞职,公司没有责任。

市住建委相关负责人此前就已经表示,“限购实行后,确实曾出现一段时间内,持《居住证》购房的人增多的现象。为了严格管理,我们很快和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协商,联网核查《居住证》。现在,各区县房屋权属部门在办理住宅房屋产权过户前,对持《居住证》的外地购房人,都要登录市或者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输入居住证编号,进行核查,如果是假证,不予办理过户手续。”

记者在来广营房地产交易大厅咨询工作人员时得到的答复是,无论是开发商或者中介代办,还是购房人自己办理产权,对持《居住证》的购房人,都会登录市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核查编号。

而北京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在有关《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的规定中也早已经明确:“申请单位和申请人所提供资料均应真实有效,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的,将取消申请人申报资格;对于个人提供虚假材料而单位审核失职的,暂停该单位申报资格两年;对于单位进行虚假申报的,取消单位申报资格。”

买房中的“坑”

口头承诺赠送难入合同

当购房人决定出手,买卖坐下来沟通交易的细节时,依然有很多“坑”在等待购房人。

一位购房人向《广厦时代》透露,他两年前购买了一套位于北京某景区的度假型住宅,购买时置业顾问承诺,交房后会赠送业主该景区的会员卡,每年可以免费进出该景区200次。但由于提供会员卡的不是开发商自身,所以并不能写入购房合同。考虑到开发商本身的品牌效应,以及同期享受该政策的业主很多,该购房人就接受了置业顾问的说法,相信了口头承诺。

而交房的时候,事实却不如购房人此前预期所想。原本价值较高的会员卡实际权益大幅缩水,同时还增加了会员卡的管理费。但由于此前销售时,会员卡的实际权益既没有出现在开发商的宣传广告里,也没有出现在购房合同中,购房人索赔无门,只能彼此在业主群中沟通抱怨。

除此之外,开发商在吸引购房人购房时,承诺的赠送种类还有很多,赠送面积就是最多的一种,先不说这些赠送是真的赠送,还是像上文提到那样的有种种猫腻,由于都没有确实的依据,而且有违规之嫌,大多都无法写入正式的合同中,而购房人在收房时具体得到的赠送面积,就更难以和此前购房时开发商承诺的面积做出直接的比较。

另外,中央空调、新风系统、物业费??开发商承诺的“赠品”,很多都停留在置业顾问的口中。虽然在日趋成熟的市场环境下,开发商完全推翻此前承诺的情况并不多见,但由于未写入合同,购房人难以得到与之前承诺一致的赠送权益。

补充协议小心埋雷

有过几次买房经历的购房人都知道,买房时的正式合同中很难有猫腻或陷阱,真正有价值的内容主要都在购房补充协议里。

在北京,无论是二手房还是新房交易,使用的合同范本都是由北京市住建委和北京市工商局联合制定的,条款都是不能随意修改的。所以,关于交易的很多个性化的内容,都体现在补充协议中。

以《广厦时代》拿到的一份商品房期房预售合同的补充协议为例,有关该套房屋的精装修标准、购房资格责任认定、公摊面积比例和位置、延期交房及办贷款违约责任、办理房屋不动产登记证明的时间等都在补充协议中有明确的约定。

由于在购房交易过程中,购房人要签上百个名字,很多购房人签到最后,已无暇顾及合同本身的内容,只是机械的签名。但专家建议,购房人对于补充协议,一定要认真地阅读了解,及时提出自己的异议。例如精装修标准和使用的品牌、延期交房的赔付标准及延期交房的责任认定,这些都是买卖双方比较容易发生纠纷的条款。

不过,在购买新房时,无论是正式合同还是补充协议,基本都是确定的,购房人很难左右合同内容本身。而二手房交易,补充协议就尤为重要。专家指出,二手房交易时,补充协议应尽可能覆盖双方可能产生纠纷的一切内容,不仅要考虑到买房过程中的问题,买房后的一些事宜也要做出约定。例如,关于房屋原业主的户口迁出时间期限、对学位的占用等等,这些细节问题都应在补充协议中有所体现。

长周期交易变数多

由于限购政策等原因,目前市场上一些购房交易周期被迫拉长,其中的变数就变得难以预料。

在环京的一些项目,限购的升级让很多购房人失去了购买资格,为了吸引购房人,部分开发商推出了先签署《认购协议》,锁定房源和价格,帮助购房人开始缴纳个税,满三年后再签订正式购房合同的销售方式。

拉长的三年成交周期,中间就隐藏了一些不确定的风险。即使是办理了网签,没有过户之前,风险依然存在。一位购房人告诉《广厦时代》,他此前在环京某区域购买了一套准现房,已经成功地提交了网签,但在办理贷款、过户的过程中,该区域楼市交易被突然叫停,他未完成的交易就被无限期地搁置了下来。如今虽然该楼盘已经建好达到交付标准,他也无法进行收房,而且能否买到这套房,尚属未知数。

而在二手房方面,由于市场上连环单的增加,交易周期也被拉长。历时多月的连环单中极易出现问题和风险,专家指出,连环单的风险主要有以下三类:

排名前列,购房资格问题。如果购房人先买后卖,自己的房屋因为各种原因未能卖出,未能及时腾挪出购房资格,签约时无法通过购房资格核验,就会带来相应的违约问题。

第二,购房款问题。由于连环单交易方很多都面临卖房筹首付或房款的情况,因此卖房时的资金贷款进度直接关系到下一单交易成功与否。

第三,税费问题。这一问题是很多连环单业主所忽视的,按照现在的政策,满二少有的房源可以免缴个人所得税,但如果购房人在前一套房源没有办理完交易时就已经进行了新房源的网签,那另一位购房人在网签时,系统中显示原房主名下就变成了两套房源,需要缴纳差额20%的个人所得税。这样就增加了购房成本,极易产生纠纷。

专家指出,正因为连环单中蕴含的这些风险,购房人在涉及这类交易时,需要将相关的不确定因素考虑好,在补充协议中,进行明确、详细的约定。

买房后的“坑”

个人买房信息被泄露

每天被打电话询问房子要不要卖、要不要买新的、要不要出租、要不要装修??这是很多购房人在买房后遭遇的困扰。

有购房人表示,在买房后,他几乎每天都会接到房子相关的推销电话,而且对方清楚地知道他的姓氏和购房的小区,不堪其扰。即使每次都表示了拒绝,对方依然会执著地打过来。尤其是在收房后,他一天就可以接到五六家装修公司的电话,他怀疑,就是开发商的某个环节泄露了他的个人信息。

专家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明确规定,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等个人敏感信息50条以上的,即构成犯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但购房人在购房过程中,对于自身的个人信息的保护能做的也十分有限,不过现在对于电话号码也有一些保护方式,比如给手机号开通副卡功能,使用副卡号码做买房相关事宜的联系等。

另据《广厦时代》了解,目前很多品牌中介针对客户反映的骚扰问题,也推出了相关的措施来解决。链家就已经设置了“开通免电话营销”功能,购房人可以通过链家的渠道开通“免电话营销”功能,开通成功后一年内,北京链家承诺不会通过电话向客户询问、介绍、提供房屋出售、出租相关信息,同时,这一功能可随时申请取消。

先收房再谈整改

买房后面临的另一大问题就是收房。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对收房百分之百满意的情况几乎不存在。

货不对板,是不少购房人在实际收房时的直接感受。一位购房人介绍,他之前收房时,发现了房子的很多问题,地面不平、窗户玻璃开裂,他将这些问题向开发商和物业一项项指出,开发商和物业公司的态度都非常好,但提出,要先办理手续,签收房屋,然后再逐步修复。考虑到开发商和物业公司有解决问题的意愿,他一松懈,就签收了。没想到,一切才刚刚开始,精装修的房屋不断暴露各类质量问题,而且是小区大部分住户的遭遇。该购房人给《广厦时代》展示了他们小区的业主群聊天内容,主卧窗户开裂等待维修、楼上管道漏水泡坏了墙壁和吊柜、热水管出绿色的热水,不同业主在反映着不同的问题,都在等待解决。

物业公司态度一直很好,但问题却一直得不到解决。而且,负责对接的物业服务人员数量还在不断缩水,每天业主群里充斥着各种投诉,着实让人心烦。

先办理手续,再验收,是不少开发商在收房时采取的手段,一旦购房人验收之后,发现问题再追责就很难了。专家指出,作为业主,有权利坚持先验房,提出整改意见,后办理各项手续。同时,购房人还要了解,预交契税和收房之间没有必然联系。很多开发商都要求购房人在收房之时预先缴纳契税,以此作为收房的前提。而事实上,早在2011年,北京市住建委就曾出台过相关规定,禁止开发商强制代征房屋契税,购房人有权选择自行缴纳契税。

专家还指出,收房时的一些动作,都是在合同中约定过的,以契税为例,一些购房合同中对契税缴纳的方式明确地进行了约定,购房人可以在签合同时约定是委托开发商代缴税费,还是购房人自行缴纳办理。

江苏无锡500多万条个人信息泄露,这是怎么回事?

看到这个新闻,真的是让人感到触目惊心!然而,事实就是如此,这是警方破获的一起非法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件,相关的公民个人信息就达到了500多万条,在这种情况下,如何保护个人隐私显得至关重要!

事故梳理

近日,江苏无锡警方破获一起涉及侵犯个人隐私信息的重大案件,无锡几乎所有小区业主的信息都被泄露,抓获犯罪嫌疑人15名,累计查获的个人信息达到了500多万条。涉及的内容主要有楼盘名称,业主的姓名,业主身份证号,手机号码,楼栋号,甚至还有房产面积等等。

通过调查发现,这些信息被倒卖的渠道有非常多种,其中最直接的就是楼盘开发商内部人员流出,其次就是各大小区物业管理人员或者保安将信息泄露,其他的也就来自于中介,还有一些装潢公司等等内部信息。

涉及到的隐私数量之多,着实让人咋舌!在这种情况下,我们还有隐私吗?真的让人感到不寒而栗,就像生活当中时刻被人监督一样。

事件本质

非法倒卖公民个人信息,等待他们的必将是法律严惩!我们只有做好自己,保护好自己的隐私,其他的也就只能随缘了。然而这次背后让我们深思的一个问题就是: 怎么才能赚到钱?

很多的人就想着一夜暴富,然而,现实生活中真的有这种可能吗?有是有,但是是极少数,所以就在这种情况下,有人就动起了歪心思,就想着利用自己掌握的信息来换成金钱,殊不知已经违反了法律。

赚钱需要心安理得!倒卖他人的隐私就会给社会公众安全带来隐患,相关人员是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并且现在明文禁止,这就是违法行为,为何还有人“明知山有虎,偏向虎山行”,说到底还是利益驱使啊!

事件反思

其实从个人的生活经验来看,在公众环境下保护好隐私,最好的办法就是不要留下自己的相关信息。当然,社会生产实践活动当中这一条是少不了的,或多或少都要留下自己的一些相关信息。比如说名字,身份证号,手机号码等等。如果一旦发现自己的信息外露是可以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可以进行质问,并且寻求正当合法的途径去解决问题。但是,我们总是这么想的:没有带来实质性的损害,也就不追究了,其本质上也就助长了这些人的“大胆”心理。

所以说能别留下信息就尽量别留,不然的话真的是一大堆麻烦事情,一大堆电话,让人防不胜防啊!

你见过哪些因为个人信息被泄露而造成严重后果的例子?

12月6日,成都市郫都区确诊两例新冠阳性患者,为一对夫妻。

今天,这两名患者的孙女赵某也被诊断出呈阳性。赵某确诊的消息发出后,当地防疫部门及时在网上公布了该患者14日内的主要活动场所,其中包含多家餐馆、酒吧,范围涵盖成华、郫都两区。

一并公布的信息显示,赵某年仅20岁,还没有固定职业。年纪轻轻就频繁出入酒吧,这一情形引起了网民们的热议,而此后事情开始向另一个方向发展,互联网上接连出现赵某的身份证号、真实姓名及具体住址等个人隐私信息,赵某本人也遭受了极大程度的网络暴力。

此外,还有多名女性遭到“误伤”,个人信息受到不同程度泄露。目前,成都警方称已介入调查,但结果仍有待公布。

针对后续发展,网上看法不一,有人认为,特别时期应该特别对待,虽然赵某的个人信息遭到泄露,但其在接触确诊的祖父母后仍然流连多地,“被人肉”是应得的惩罚,有助于警示后人,而且现在疫情防护仍然是第一位,尊重隐私再大也不能大过防疫。有的人则认为,即使是在特殊时期也不应该放松对个人隐私的保护,防疫不应成为实施不法行为的幌子。

我国的抗疫活动已经持续将近一年,在这一年中,抗疫优先于保护公民其他权利的情况的确并不少见,比如为了防止人员流动而限制小区居民行动自由、为了提醒民众注意而公布患者活动轨迹等。在这些例子中,公民的个人自由、个人隐私都给防疫要求让了位,“特别时期特别对待”是具有正当性的。

但是在赵某这个案件中,存在着很多和上面不同的情节。合法的情况是由防疫主管部门来公布患者个人信息,而不是网友匿名“人肉”;公布的隐私程度也应该保持在必要限度,而不是大到教育经历、小到身份证号统统曝光。

通过对比,我们可以看出,合法公布信息的背后有法规支持,且内容克制,虽然也造成公民个人隐私的散布,但并没有给当事人带来太大损害。而以“支持防疫”为名进行的人肉搜索活动则是不折不扣的违法行为,擅自披露赵某个人隐私的网友既没有得到当事人许可、也没有对披露范围进行限定。

结果,赵某的照片、朋友圈信息及身份证号等隐私信息都被公之于众,这些信息除了给网友增加谈资外,没有任何帮助抗疫的作用,而赵某本人也遭受了大量网络攻击。即使是在疫情期间,这样的“人肉”也没有任何的正当性。

更有人认为,“人肉”患者虽然有违法嫌疑,但能够对不注重防疫的人群施以惩戒,从这个角度来说不应该追究法律责任。首先我们要摆正认知,罹患新冠肺炎不论是在道德上还是在法律上都称不上恶,如果赵某明知自己患病,还为了感染他人多处活动,那么很可能构成了刑法上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自有刑法惩戒。如果不是这种情况,那么其本身就是疫情受害者,社会应当予以救济,而不是施以惩戒。

关于网络世界中个人隐私权的保护,国家网信办于去年颁布的《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迈出了重要一步。该规定就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及网络信息内容服务使用者三个群体都设置了不得散布个人隐私的规定,这表明,发布、转发个人隐私信息都有可能构成违法行为,本案中包括了初始信息的上传者、微博转载者及提供转载渠道的微博平台等。

《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而如何承担侵权责任被规定在第十五条,需要根据造成的损害类型来具体确定。在

本案中,赵某受到了诸多方面的网络暴力,人们根据其活动轨迹及身份信息称呼其为“转场女王”,又因为年纪轻轻无固定职业,因此遭受了网民私德上的指责。这里也涉及了名誉上的污蔑,因此她可以主张“赔礼道歉”及“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买房后个人信息被泄露给各种装修公司,请问怎

1、广告不要去轻信

不管是什么产品投放广告,其目的就是引起消费者的注意,促成消费者消费,他们都会请专业的策划进行设计和包装,所以肯定会做的漂漂亮亮的,多多少少都是有些水分的,所以不管是在电视上还是网络上,对于广告还是不要太轻信为好。

2、熟人介绍不一定就靠谱

可能你会说了,自己朋友介绍的公司怎么会不靠谱呢?你要知道,我们每个人的想法都是不同的,审美观也一定是不一样的,你朋友认为的好不一定你也觉得好,如果你选用了朋友介绍的装修公司,一旦出现什么问题你也不好去指责,只能是吃这个哑巴亏,所以当熟人介绍的时候,一定要在细节上问清楚,比如有没有后续增项等等,技术怎么样,再去朋友的家里自己的观察是否是自己喜欢的再做决定。

3、证书复印件不要轻信

对于营业执照的复印件是可以造假的,所以我们在选择装修公司的时候,如果对方出示的证书的复印件,那么我们就要考虑这个公司真的是靠谱的吗?规模大的公司,成立了很久的公司基本是没有问题的,怕就怕那种新成立的小规模公司,所以对于小公司我们还是看一看证书的原件较好!

4、查看公司以往的案例和样板间

能力强大的公司,成功的装修案例一定会有很多,所以我们要了解一下那些案例。可以看出公司技术水平的的同时又能确定公司的真实性。

5、样板间≠家装实景

我们要清楚的是,装修公司的样板间一般都是由最好的设计师和工匠设计打造的,而我们请装修公司装修的时候不一定请到的是最好的设计师和工匠,所以我们一定要多去几个正在装修的工地,从那里可以看到装修工人的素质水平,技艺是否娴熟,已经用材和用料方面是否偷工减料等等,还要去一下已经快交工的工地是怎样的,观察装修公司平常的水平,可以对比出和样板间的差距。

6、不要轻信折扣价

好的装修公司在装修价格上的浮动不会太大,所谓一分钱一分货,如果有些装修公司优惠的力度和其他装修公司相比便宜了特别多,那么我们就要考虑是否有装修陷阱了。

7、观察装修公司的管理制度

优秀的装修公司从咨询到最后的完工,期间的各个部分完善,管理层次分明,整个过程有条不紊,各司其职,从开始到最后都有管理在监督,而部分的公司管理体系不完善,这样就很难有保障。

开发商泄露购房者的个人信息属于违法吗

属于违法行为,具体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一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扩展资料:

依法保护的个人信息: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惩处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活动的通知》

二、正确适用法律,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是新型犯罪,各级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要从切实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高度,借鉴以往的成功判例,综合考虑出售、非法提供或非法获取个人信息的次数、数量、手段和牟利数额、造成的损害后果等因素,依法加大打击力度,确保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犯罪主体,除国家机关或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单位的工作人员之外,还包括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公民个人信息的商业、房地产业等服务业中其他企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

公民个人信息包括公民的姓名、年龄、有效证件号码、婚姻状况、工作单位、学历、履历、家庭住址、电话号码等能够识别公民个人身份或者涉及公民个人隐私的信息、数据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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