泄漏举报人信息怎么办可以去法院起诉吗
打举报电话不需要要求匿名才会保护举报人的个人信息,政府人员故意向被举报单位泄露举报人信息,属于违法犯罪行为。 违反举报人保护规定,故意泄露举报人姓名、地址、电话或者举报内容等,或者将举报材料转给被举报人、被举报单位的,或者应当制定举报人保护预案、采取保护措施而未制定或者采取,导致举报人受打击报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可以向纪委监委投诉,他们会帮您解决的。法律依据:《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 第五条 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实事求是。以事实为依据处理检举控告,鼓励支持检举控告人客观真实地反映情况。 (二)依规依纪依法。按照党章党规党纪和宪法法律以及信访工作有关规定处理检举控告,引导检举控告人依规依法、理性有序地反映问题。 (三)保障合法权利。贯彻“三个区分开来”要求,既保障检举控告人的监督权利,又查处诬告陷害行为,保护党员、干部干事创业积极性。 (四)分级负责、分工处理。按照管理权限受理检举控告,建立信访举报、监督检查、审查调查、案件监督管理等部门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工作机制。
起诉泄露个人隐私的流程
搜集证据,到 对方住所地 法院起诉。
程序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一百一十九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二十条 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第一百二十一条 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法院泄露个人隐私有何应对措施?
对于有些人来说,他们通常在处理一些案件的时候,通常都会求助法院,这个时候他们也会把自己的个人信息提交给法院。如果这个时候法院对于他们自己的隐私有着泄露的做法的话,也会让他们感觉到什么都难以接受。因为毕竟对于反应来说也是必须要去保证这样的一些申诉人的隐私,这样才能够保证申诉人的安全。对于这样的一些问题来说,法院没有充分的考虑,泄露了申诉人的隐私,也是需要我们去提起上诉的。
可以去起诉法院
因为毕竟对于这样的一个泄露隐私的问题的话,我们也是起可以起诉法院的。对于这样的一些法院来说,如果真的存在泄露隐私的问题,也是需要赔偿我们一定的金额的,包括我们的精神损失费和我们自己可能出现了一些人身安全的问题。因为对于这样的一个法院来说,他是有义务去保护我们的身份信息的。而且在保证我们自己的隐私的时候,如果出现了隐私泄露的话,我们可以通过一些相关的途径去起诉法院。
要求我们应有的赔偿
这个时候也能够让法院付出自己的代价毕竟对于这样的一个问题来说,我们自己的隐私权,是我们作为自然人的一种特殊的权利。而且这样的一个隐私权不包括法人,那么,对于这样的一个宣传的目标就是能够保证我们自己能够处于一个相对安全的状态当中。
不会对于我们自己的人身安全,包括我们自己的心理安全来说是一个非常大的影响。如果法院真的没有能够完整地保护我们自己,这样的一个隐私的权利的话,我们可以去通过相关的一些部门去起诉法院,并且要求我们自己得到自己应有的赔偿。
举报人信息被泄露怎么办?
你好!
举报人信息被泄露后,如果人身和财产受到威胁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求助,必要时通知当地公安机关给予保护。
根据《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第六十一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受理实名举报后,应当对举报风险进行评估,必要时应当制定举报人保护预案,预防和处置打击报复实名举报人的行为。
第六十二条规定举报人向人民检察院实名举报后,在人身、财产安全受到威胁向人民检察院求助时,举报中心或者侦查部门应当迅速查明情况,向检察长报告。
认为威胁确实存在的,应当及时通知当地公安机关;情况紧急的,应当先指派法警采取人身保护的临时措施保护举报人,并及时通知当地公安机关。
扩展资料:
《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第五十八条规定各级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保护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和合法权益。
第五十九条规定各级人民检察院应当采取下列保密措施:
1、举报线索由专人录入专用计算机,加密码严格管理,未经检察长批准,其他工作人员不得查看。
2、举报材料应当放置于保密场所,保密场所应当配备保密设施。未经许可,无关人员不得进入保密场所。
3、向检察长报送举报线索时,应当将相关材料用机要袋密封,并填写机要编号,由检察长亲自拆封。
4、严禁泄露举报内容以及举报人姓名、住址、电话等个人信息,严禁将举报材料转给被举报人或者被举报单位。
5、调查核实情况时,严禁出示举报线索原件或者复印件;除侦查工作需要外,严禁对匿名举报线索材料进行笔迹鉴定。
6、其他应当采取的保密措施。
参考资料:最高人民检察院官网-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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