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泄露法律规定_信息泄露50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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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无锡500多万条个人信息泄露,这是怎么回事?

看到这个新闻,真的是让人感到触目惊心!然而,事实就是如此,这是警方破获的一起非法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件,相关的公民个人信息就达到了500多万条,在这种情况下,如何保护个人隐私显得至关重要!

事故梳理

近日,江苏无锡警方破获一起涉及侵犯个人隐私信息的重大案件,无锡几乎所有小区业主的信息都被泄露,抓获犯罪嫌疑人15名,累计查获的个人信息达到了500多万条。涉及的内容主要有楼盘名称,业主的姓名,业主身份证号,手机号码,楼栋号,甚至还有房产面积等等。

通过调查发现,这些信息被倒卖的渠道有非常多种,其中最直接的就是楼盘开发商内部人员流出,其次就是各大小区物业管理人员或者保安将信息泄露,其他的也就来自于中介,还有一些装潢公司等等内部信息。

涉及到的隐私数量之多,着实让人咋舌!在这种情况下,我们还有隐私吗?真的让人感到不寒而栗,就像生活当中时刻被人监督一样。

事件本质

非法倒卖公民个人信息,等待他们的必将是法律严惩!我们只有做好自己,保护好自己的隐私,其他的也就只能随缘了。然而这次背后让我们深思的一个问题就是: 怎么才能赚到钱?

很多的人就想着一夜暴富,然而,现实生活中真的有这种可能吗?有是有,但是是极少数,所以就在这种情况下,有人就动起了歪心思,就想着利用自己掌握的信息来换成金钱,殊不知已经违反了法律。

赚钱需要心安理得!倒卖他人的隐私就会给社会公众安全带来隐患,相关人员是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并且现在明文禁止,这就是违法行为,为何还有人“明知山有虎,偏向虎山行”,说到底还是利益驱使啊!

事件反思

其实从个人的生活经验来看,在公众环境下保护好隐私,最好的办法就是不要留下自己的相关信息。当然,社会生产实践活动当中这一条是少不了的,或多或少都要留下自己的一些相关信息。比如说名字,身份证号,手机号码等等。如果一旦发现自己的信息外露是可以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可以进行质问,并且寻求正当合法的途径去解决问题。但是,我们总是这么想的:没有带来实质性的损害,也就不追究了,其本质上也就助长了这些人的“大胆”心理。

所以说能别留下信息就尽量别留,不然的话真的是一大堆麻烦事情,一大堆电话,让人防不胜防啊!

泄露信息多少条算犯罪

如果是泄露他人的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的,达到五十条以上算犯罪;如果是泄露他人的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的,达到五百条以上算犯罪;如果是泄露除上述信息之外的公民个人信息的,需要达到五千条以上算犯罪。

泄露50000条信息应该怎么判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泄露客户通信内容500条以上的,是属于刑法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中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可以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 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致使用户信息泄露,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造成严重后果”:

(一)致使泄露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五百条以上的;

(二)致使泄露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用户信息五千条以上的;

(三)致使泄露第一项、第二项规定以外的用户信息五万条以上的;

(四)数量虽未达到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标准,但是按相应比例折算合计达到有关数量标准的;

(五)造成他人死亡、重伤、精神失常或者被绑架等严重后果的;

(六)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七)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

(八)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后果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泄露多少条个人信息可以判刑

1、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五十条以上的;

2、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五百条以上的;

3、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前两条以外的公民个人信息五千条以上的;

4、数量未达到前三条规定标准,但是按相应比例合计达到有关数量标准的;

5、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

6、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前五条规定标准一半以上的;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 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被他人用于犯罪的;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利用公民个人信息实施犯罪,向其出售或者提供的;

(三)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五十条以上的;

(四)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五百条以上的;

(五)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第三项、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公民个人信息五千条以上的;

(六)数量未达到第三项至第五项规定标准,但是按相应比例合计达到有关数量标准的;

(七)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

(八)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第三项至第七项规定标准一半以上的;

(九)曾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受过行政处罚,又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

(十)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造成被害人死亡、重伤、精神失常或者被绑架等严重后果的;

(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

(三)数量或者数额达到前款第三项至第八项规定标准十倍以上的;

(四)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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