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后泄露公司资料_体制内离职领导信息泄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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泄露公司机密在法律上有什么规定?离职后有泄密的说法如何处理?

泄密将会被判处罚金和有期徒刑。离职后泄密,定性与在职相同。

因为刑法第219条规定:

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侵犯商业秘密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三)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

如有以上行为者都将被定性为侵犯商业机密,受到刑法的制裁。

而且在入职公司前职员通常都会签订保密协议,这类保密条款通常不论在职还是离职都会生效。所以如果泄露了公司内的商业机密,有可能将会面对入职所签的保密协议和刑法的双重处罚。

扩展资料

泄露商业机密的案件——老干妈泄密事件:

2016年11月8日,老干妈公司到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经侦大队报案,称疑似公司重大商业机密遭到窃取。

接到报案后,南明经侦大队高度重视。侦查人员从市场上购买了疑似窃取老干妈商业机密的另一品牌同类产品,将其送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结果为该产品含有“老干妈牌”同类产品制造技术中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技术信息。

鉴于案情紧急重大,南明经侦大队逐将案情向分局领导进行了专题汇报。分局领导闻讯,当即责成经侦大队成立专案组,组织精干力量,多策并举,慎密侦查,尽快查清犯罪嫌疑人的真实身份和落脚之处。

经多方了解和仔细排查,侦查人员将注意力最终锁定到老干妈公司离职人员贾某身上。2003年至2015年4月,贾某历任老干妈公司质量部技术员,工程师等职,掌握老干妈公司专有技术、生产工艺等核心机密信息。2015年11月,贾某以假名做掩护在本地另一家食品加工企业任职,从事质量技术管理相关的工作。

涉嫌商业秘密泄露的案件中,大量的证据均是以电子文档的形式存在的,其证据一般都是随身携带。围绕这一线索,办案侦查员展开调查,依法搜查扣押了贾某随身携带的移动硬盘及内含的电子证据资料,并在其台式电脑中发现大量涉及老干妈公司商业秘密的内部资料,这也印证了办案人员的判断。

贾某在其任职期间,与老干妈公司签订了“竞业限制与保密协议”,约定贾某在工作期间及离职后需保守公司的商业秘密,且不能从事业务类似及存在直接竞争关系的经营活动。

自2015年11月,贾某将在老干妈公司掌握和知悉的商业机密用在另一家食品加工企业的生产经营中,并进行生产,企图逃避法律的约束和制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行为,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目前,嫌疑人贾某因涉嫌侵犯商业秘密案,已被刑事拘留。

参考资料来源:法律法规数据库—《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贵阳南明警方破获一起涉嫌泄露“老干妈”商业机密案 张

财务主管泄漏离职者个人信息,如何处理?

你的主管侵犯隐私,在刑法中涉及的可能有以下行为:

1、未经公民许可,公开其姓名、肖像、住址和电话号码。

2、非法刺探他人财产状况或未经本人允许公布其财产状况。

3、调查、刺探他人社会关系并非法公诸于众。

4、泄露公民的个人材料或公诸于众或扩大公开范围。

5、收集公民不愿向社会公开的纯属个人的情况。

法律规定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领导把职工被骗的信息泄露对员工影响

单位领导把职工被骗的信息泄露对员工影响是对个人名誉有影响,以及导致一些经济损失。单位领导把职工被骗的信息泄露属于泄露个人隐私。泄露个人隐私可以去法院告起诉,让其赔偿你的精神损失和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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