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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工作,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促进信息化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计算机信息系统发生安全事故和案件,应当在24小时内报告公安机关。根据《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第十四条 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发生的案件,有关使用单位应当在24小时内向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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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7-29
网络攻击